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政策解读 | ||||
| ||||
关于《威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问:为什么需要制定《威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答: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反映城市的特色与风貌,体现城市的综合实力和管理水平。近年来,我市按照一路一景观、一楼一特色的标准,采取一系列措施对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了治理和规范,取得了良好效果,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户外广告的设置缺少可供操作的标准规范,没有根据我市的城市特点、空间布局、功能定位等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二是户外广告管理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待于进一步规范,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时有发生。三是事后监管措施乏力,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不到位、不及时。四是我市以前出台的《威海市户外广告标志设置张挂管理办法》效力等级不高,对不断涌现的新的广告形式,没有规定具体管理措施,对一些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要求的行为,缺少明确有效的处罚依据。这些问题的存在,与城市文明建设和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很不相称。因此,为了使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更为科学合理、规范有序,有必要制定一部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的政府规章。 二、问:《办法》调整的主要对象是什么? 答:鉴于实践中对城市市容环境造成影响的主要是户外商业广告设置行为,因此,为了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办法》将户外商业广告的设置行为确定为主要调整对象。《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和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和实物模型等商业广告设施,以及绘制、张贴、悬挂户外商业广告的行为。(第三条)。对于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条)。另外,《办法》也将数量众多的门头牌匾纳入了管理范畴,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制定门头牌匾设置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布;门头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二十四条)。 三、问: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管理的部门主要有哪些? 答: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工商、公路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四、问:对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做好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编制规划和技术规范是基础。为此,《办法》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包括设置区域的范围划定,户外广告布局、密度和种类的控制原则,以及位置、形式、规格、材质等一些基本设置要求。同时,为了提高规划、技术规范的科学性和可执行性,《办法》规定,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时,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定期进行评估修改(第六条至第九条)。 五、问:《办法》中规定了哪些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答: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根据我市城市管理实际,办法中对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的;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阻挡消防通道或者遮挡建筑物的外窗,影响外部灭火或救援行动的;利用危房、违法建(构)筑物,或者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妨碍生产生活或者损害城市容貌的;在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及标志性建筑设置的等情形,规定严禁设置户外广告(第十条)。 此外还应注意,在建(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妨碍相邻权人的通风、采光、通行等合法权益。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不得擅自在其经营场所橱窗外涂写或者以张贴纸张、悬挂显示屏幕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 六、问:关于户外广告设置许可不规范的问题,《办法》是如何解决的? 答:《办法》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两类有上位法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应取得城管执法部门的许可,并对申请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核条件、设置期限、许可的变更、许可的延续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对根据上位法不能设置行政许可的门头牌匾的设置,《办法》规定门头牌匾设置应当符合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门头牌匾的所有者或者制作者、安装者向城管执法部门咨询设置技术要求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另外,为了规范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办法》规定,利用公共资源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 七、问:具体到群众关注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问题,《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因举办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根据活动期限确定。利用工地围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工程竣工日期(第十八条)。 八、问:针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户外广告设施日常管理维护不到位、不及时的问题,《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规定,户外广告设施或门头牌匾所有者和管理者是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作好户外广告设施和门头牌匾安全检查和日常维护工作,及时修复更新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等问题的户外广告设施(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在竣工后,所有者或者管理管者逾期超过五日未发布商业广告的,应发布公益广告。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用作户外广告设施的电子显示屏应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发布应急和预警信息(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九、问:对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违法行为,《办法》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为了保证户外广告管理措施得到有效实施,办法除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的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强调外,还对其他一些违反户外管理规定的行为新设了处罚条款。一是对骗取、伪造、涂改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行为,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对在禁止设置区域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违反禁止设置情形规定的,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是对违反设置技术规范、未按许可要求或者擅自改变行政许可事项设置户外广告、期满后未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不履行户外广告设施或者门头牌匾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责任、未按要求发布公益广告或者应急预警信息,以及监督检查时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行为,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 十、问: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相关文件:威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 ||||
[附件下载]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